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
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8 18:1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发〔20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苏政发〔2016〕158号文件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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