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001 分          类: 政府文件,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12-29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发〔2018〕155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苏政发〔2018〕1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更加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明晰责任为重点,以加强统一预算管理和建立全省集中的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不增加社会整体负担和实现财政负担可控的同时,更好发挥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调剂功能,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在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加大调剂力度,实施分步推进,到2020年建立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更精准的参保扩面机制,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二是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三是建立更严格的支付管理机制,确保全省待遇政策标准统一和基金合理规范使用;四是建立更有力的基金调剂机制,更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统筹使用;五是建立更精细的预算管理机制,分清压实各级政府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的责任;六是建立更可靠的持续发展机制,着力增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七是建立更健全的管理服务机制,加快实现数据全省集中、标准流程统一、服务更加高效。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统一全省政策,推进基金统收统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自2019年起将苏州工业园区纳入省级统筹实施范围,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纳入全省统一管理,实现省级统筹全覆盖。自2019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将市辖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区统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着力提高征管效能。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依法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责,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夯实缴费基数。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政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政策,各地不得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不得降低缴费基数下限。

(三)严格执行待遇支付政策,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擅自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对在基金中列支统筹外项目的,要坚决清理纠正。对违规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取消。根据国家部署,由省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地按照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权限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凡擅自下放退休审批权限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特殊工种退休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各地开展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随机复核比例不低于30%。

(四)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增强基金预算硬约束。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严格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加强对各地预算编制草案的审核,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以征收计划取代基金预算。加大对基金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将省级调剂补助金额与基金收支预算完成情况挂钩,定期通报各地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范基金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五)加大省级调剂金筹集力度,强化基金统筹功能。改革省级调剂金筹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与上解中央调剂金比例同步。

某统筹地区上解额=(某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90%)×某统筹地区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某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某统筹地区在职应参保人数,暂以各地在职参保人数和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城镇非私营企业就业人数与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当地私营企业就业人数之和的平均数为基数核定,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确定在职应参保人数。

(六)改革省级调剂补助办法,明晰各级政府责任。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上解的调剂金除净上解中央外,其余全部作为省级调剂金使用。当年可用省级调剂金先对困难地区当期基金合规缺口给予全额补助,剩余资金对非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困难地区暂定为基金备付能力在3个月以下(含3个月)且当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金收入与支出相抵后存在缺口的地区。

对非困难地区,省级调剂金的拨付额按照人均拨付额乘以省核定的非困难地区离退休人数计算。

某非困难地区拨付额=人均拨付额×核定的某非困难地区离退休人数。

其中:人均拨付额=当年可用省级调剂金中用于非困难地区调剂的额度/核定的非困难地区离退休人数。

对各地未完成基金预算收入和违规支出形成的缺口,或少收多支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补足。压实各地政府责任,加大对基金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综合考核力度,强化省级调剂补助的激励约束导向。

(七)强化基金管理监督,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调剂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考核清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存在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运行风险处置预案。

(八)推进国有资本划转,探索建立战略储备基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2019年制定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方案,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划转到位。积极探索建立省级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逐步扩大储备基金规模,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全省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九)加快统一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要求,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2020年建成数据全省集中、部门信息共享、流程统一规范、服务方便快捷、业务实时监控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业务经办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加强目标考核。结合国家下达我省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合理制定各地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人民政府执行。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省级调剂补助制度落实等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基础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多证合一”改革,完善省集中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扩面工作向精确管理转变。省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就业和工资统计制度,及时提供各统筹地区企业就业人数、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基础数据。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强对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