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8-00532 分          类: 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8-12-27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18〕145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

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14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我市广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扬府发〔2018〕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李典镇、沙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广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0.262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9.956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30.262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9.956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广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布局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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