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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江苏科教事业单位正高级技术人员差旅标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考虑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聘任制正在深入推进,中央在制度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实际工作中,根据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则参照机关办法执行,具体参照执行标准财政部在2014年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培训中专门作了解答: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被聘到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被聘为一级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管理岗人员被聘为三、四级,专业技术岗被聘为二级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据此,我省科教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现行差旅费标准应按财政部上述解释口径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给予江苏科教事业单位正高级技术人员差旅标准”的建议,经了解,2016年,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根据中央精神,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着手开展此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财政部今年制度修订工作具体要求,对我省差旅费管理规定进行调整,明确事业单位技术职务与行政级别对应原则,更好的指导和推动科教等事业单位按照中央要求完善差旅费内部管理。
真诚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