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1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10-11 16:56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字体:[ ]

赵建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始终将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坚持优先投入、优先保障,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覆盖的生均财政拨款制度,不断完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近年来,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幅放缓的形势下,全省各级财政持续增加教育投入,教育支出始终是我省公共财政第一大支出。2016-20108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累计达5879亿元,年均增长5.6%,每年教育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均保持在18%左右。

一、关于提高义务教育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中央现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每生每年普通小学600元、普通初中800元;东部地区每生每年普通小学650元、普通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并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等。我省现行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700元、初中1000元,并对淮河以北地区学校增加年生均25元的取暖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不低于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具体为:小学每生每年60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0元)。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所有市、县(市、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具体为:一类地区75%、二类地区70%、三类地区65%、四类地区60%、五类地区55%、六类地区50%。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最低标准,据2018年底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省132个市、县(市、区)中有49个地区高于省定标准,前三名分别是:太仓市每生每年小学1430元、初中1600元;南通市本级每生每年小学1050元、初中1750元;苏州市姑苏区和相城区每生每年小学1200元、初中1500元。省定标准主要是兼顾苏北等经济薄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实现省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宿迁市为例,现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725元、初中1025元,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宿迁市及所辖县区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宿迁市每年需承担公用经费1.62亿元,如将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小学925元、初中1225元,宿迁市每年需承担公用经费1.95亿元,仅此一项就需增加宿迁市教育支出3306万元。2019年,我们将启动义务教育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相关论证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力度。

二、关于提高寄宿生和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0号)精神,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两类学校倾斜。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人数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所有市县分档补助。对小规模学校,不足100人的按100人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目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现有乡村小规模学校近90%、乡镇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近80%均集中在苏北地区。此外,我省还将中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扩展至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补助标准和苏南6%、苏中8%、苏北10%的补助比例发放生活补助经费,并将城乡低保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将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比例提高至25%。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所有市、县(市、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具体为:一类和二类地区70%、三类和四类地区60%、五类和六类地区50%。因此,现阶段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寄宿生和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较为适宜,不宜在省级层面“一刀切”作统一要求。

当前,我省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各级财政调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财政平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继续健全各级各类教育投入机制,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相关拨款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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