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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泽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助力乡村田园综合体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立法进程和规范运作”的建议。据了解,国务院已将PPP列入立法计划,并已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PPP立法开展多次调研并征求意见。我厅也将密切跟踪PPP立法进程,待正式出台后及时贯彻落实。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与政策支持”的建议。2017年以来,我省南京市江宁区溪田、兴化市千垛、溧阳市曹山先后开展财政部田园综合体试点,主要是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生态体系、服务体系、运行体系等田园综合体六大支撑体系建设。目前,国家为支持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PPP项目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我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田园综合体建设。为切实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厅还出资设立了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符合规定的田园综合体PPP项目,也可享受该政策性担保服务。
三、关于“完善利益分配和风险防控”的建议。对于每一个PPP项目,我厅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紧密围绕“可行、可融、可落地、可实施、防违约、防风险”六大目标,精心谋划,细致准备,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将项目建设造价、财务测算、市场测试、可融性测试作为方案编制前置条件,从严从实编制项目“两评一案”,压实实施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责任。在项目执行阶段,要求市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支付运营补贴。注重风险防控,在方案和合同中特别针对政企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进行情景模拟,关注采购签约、保函递交、项目公司组建、资本金出资、贷款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营等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处罚和行政惩戒手段,提前设置违约条款,并加强方案和合同审核把关,对可能出现争议处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关于“强化机制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建议。我厅不断加大对PPP项目监管力度,出台多个文件完善PPP政策体系。2018年12月,我厅出台《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财规〔2018〕19号),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建立PPP法律顾问机制,充分发挥PPP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将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作为PPP项目管理和决策重要依据。2019年3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意见》(苏财金﹝2019﹞21号),对各地未按规定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上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报信息的项目,分别采取提醒整改、约谈财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负责人、通报当地政府及全省各地财政部门、直接进行项目退库等方式予以综合惩戒,用信息公开“倒逼”项目始终合法合规。2019年5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对PPP项目监督职责,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纳入财政监督范畴,将财政监督作为保障PPP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