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有哪些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6 15:4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刘先生:《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请问江苏省在评聘结合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答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此,我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按岗申报,评聘合一,评审通过的教师应尽快聘任到相应岗位上,兑现工资待遇。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长期在基层任教,省人社厅会同教育厅专门制定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对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倾斜政策,淡化公开教学、县级以上获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加大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绩和乡村任教年限权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定向聘用。明确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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