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3 11:41 字体:[ ]

苏财规〔2019〕10号


各高等学校,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省财政在原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特聘教授计划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6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省属高校内涵式发展,加快高等教育强省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支持江苏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支持创建更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4年,届时根据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责任清晰、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江苏高水平大学及特色学校建设;

(二)高校优势学科及重点学科建设;

(三)高校一流本科专业(含品牌专业)及课程建设;

(四)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及重点实验室建设;

(五)江苏特聘教授及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

(六)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建设;

(七)研究生培养创新及基础科学研究;

(八)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九)其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厅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及评审等工作,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竞争性评审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要求,由高校结合办学实际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的全职人员引进,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条 项目建设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详见样表),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在建设期满后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原《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教〔2013〕6号)、《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7号)、《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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