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建议提高工伤补偿标准 |
提交日期 | 2019-01-23 17:42:53 |
内容 | 来信人建议提高工伤补偿标准。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9-02-15 17:42:53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经修订重新颁布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后,我省于2015年4月1日出台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并于2015年6月1日施行。2015年6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省政府第10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待修订相关规定时,将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对工伤补偿标准做出适当调整。感谢您对我们人社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