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评定史伟年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苏政复〔2019〕2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史伟年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宁政发〔2019〕38号)收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评定史伟年同志为烈士。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