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徐州反馈查出问题
“空转”污水厂只见一个“看门人”
发布日期:2019-05-10 07:59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4月26日,本报报道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执法检查组在徐州开展检查的消息。实地检查中,检查组发现工业集聚区污水未能全收集全处理、部分农村污水处理厂“空转”、法律规定落实还不够到位等问题。

5月8日,第三执法检查组在宁召开会议,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换执法检查意见并给出问题清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三执法检查组组长曲福田出席会议。

检查组给出的这份问题清单,共列出附有检测指标数据的20个具体问题,要求徐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标对表,抓紧拿出科学、务实的针对性措施,举一反三,推动突出水环境问题全面及时解决。

这些问题是4月24日至26日,执法检查组在徐州通过随机抽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检查中发现的。在贾汪区紫庄镇污水处理厂,检查组发现许多排污管并没有接入管网,形同虚设,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沟渠,露天的沟渠中污水气味难闻。检查组还发现,该厂甚至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仅由一名看门老人“兼职”管理。

检查组临时决定增加的检查点位,情况也不乐观。铜山区大彭镇雁群垃圾填埋场每天产生垃圾渗滤液500多吨,大量渗滤液积存在露天坑塘里,既无封盖,又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苍蝇成群。监测人员现场取样检测发现,污水化学需氧量达4878毫克/升,氨氧840毫克/升,总氮944毫克/升。这些污水不仅影响周边环境,而且汛期将至,还存在污染河道的较大隐患。

徐州市人大近年制定10部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为徐州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提供法治保障。但交换意见会上执法检查组指出,水污染防治法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规定,对照上述查出问题,还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地对照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问责重要内容,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从检查情况看,少数法律制度落实和执法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但检查组在台账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只是每季度抽查后内部公开,有效监管的时效性不够;省级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及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较好,但省级以下的安装情况就有缺失。另外,还存在无法提供城镇污水收集率的定量数据等问题。

交换意见会上,检查组认为,徐州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都能依法办事,但依然有少数部门及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够强,习惯于靠发文件、用行政手段来推进,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用法律武器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法律的威力,要比行政命令大得多、管用得多。”曲福田说。

此前的执法检查中,检查组还根据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开展“回头看”。离开徐州第二天,检查组派员回访铜山区工作集聚区、潘安湖南岸的工业集聚区和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水污染防治情况,又发现一些环境隐患和违法排污行为。徐州市汉高科技洗涤厂已停止生产,但配料车间仍在工作,每天约有两三吨电加热废水排放。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厂区露天堆放的废弃储罐和物料经过雨淋,污水直入雨水管网排入大运河。铜山区伏瑞洗涤厂南侧有一处废旧塑料清洗破碎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铜山新世纪喷涂厂被地方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喷漆房后,干脆露天作业。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几家企业都处于京杭运河清水维护保护区一公里范围内。

交换意见会上,曲福田说,此次检查不是刻意“挑刺”“找茬”,但也绝不能回避问题,关键要通过找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徐州是江苏设区市中最早有立法权的城市之一,今后可把更多立法资源用在生态文明领域;对法律已作规定的事项,在精准细化上下功夫;对没有上位法规定的事项,可以进行创制性立法,加快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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