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出台对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学费减免政策?
发布日期:2019-05-14 10:4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丁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请问,省人民政府有没有出台相关收费办法?

省教育厅答复:关于中职学费政策,我省目前已实现中职免学费政策全覆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和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收取的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关于高职学费政策,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结构性调整了我省公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完善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勤、补、助、减等资助政策。其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文科类4700元、理科类5100元、工科类5300元、农林类2200元、医学类6200元、艺术类6800元、体育类4800元、公安类5500元,该标准自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等教育政策。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对我省高等学校新入学的残疾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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