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多交部分如何退还?
发布日期:2019-05-21 10:4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陈先生:本人所在单位把我1-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遗漏了,导致个人所得税没有减免,想了解多交的部分应该走什么程序可以退还?

省税务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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