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2 17:1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水规〔2019〕4号


扬州、泰州市水利局,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9年5月5日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泰州引江河管理,充分发挥其调水、灌溉、排涝、航运、防洪、生态等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泰州引江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泰州引江河,自长江至新通扬运河相接处止,包括河道(含河床、水域)、枢纽以及依附河道兴建的堤防、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堆土区、排水沟、隔离栅、界桩和水文、通讯设施等。

第四条 泰州引江河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泰州引江河沿线县级以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泰州引江河(含配套设施,下同)的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负责泰州引江河的监督管理,以及高港枢纽、直管河道和北箍江泵站及其涵洞的具体管理工作。泰州、扬州两市设立的泰州引江河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港枢纽和直管河道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的完好和安全正常运行;执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依法合理开发水土资源;对河道工程管理实施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参与审查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并对已建项目的运用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监督;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两市管理的河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处跨市水事纠纷;依法查处直管范围内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泰州、扬州两市泰州引江河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河道堤防的管理规定和上级调度指令,对所辖河道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参与审查在各自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对项目建设、运用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收取各项规费;依法合理开发水土资源。

第七条 泰州引江河高港枢纽和桩号0+000~3+200河道(含引航道、中隔堤、入江口门)及北箍江泵站及其涵洞由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管理;其他河道(含支河、配套建筑物等)按照行政隶属分别由扬州市、泰州市管理。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项目建设,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参与。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工程建设或者防汛防旱需要,拆除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因生产、建设、经营等需要,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停(堆)放物料的,不得占用河道水面,不得影响堤防安全、通航安全和水源安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占用期满前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停(堆)放物料,恢复河道原状。

第九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向生产、建设、经营等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并按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占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安全责任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 在泰州引江河内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涉及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和引排水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泰州引江河内的船舶行驶、停泊、作业,不得损毁河道工程设施。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在泰州引江河引排水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速行驶,确保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

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联合农业农村、海事、航道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种养殖、捕(钓)鱼行为,及时制止船舶的随意停靠、滞留、作业等行为,防止船舶随意抛锚破坏工程设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河道堤防、青坎道路、护坡、码头、涵闸、泵站、防护林草、水文、通信、观测、交通导航标志等设施;

(二)设置排污口,打井、建窑、埋坟,倾倒和弃置垃圾、动物尸体、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油类、酸液、残液、剧毒废液等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三)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四)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第十四条 在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堆土区取土、挖坑、垦种、放牧;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建码头、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构筑物;

(三)其他涉及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各自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绿化维护,制止各种破坏绿化工程的行为,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高港枢纽安全警戒区为:1#界桩(119°50'30.45'',32°19'51.44'')与2#界桩(119°50'49.84'',32°19'49.16'')连接线以南、中隔堤以东至引江口门处拦河航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以及送水闸以东至12#界桩(119°50'51.19'',32°19'14.99'')与13#界桩(119°50'50.01'',32°19'11.84'')连接线的送水河管理范围内水域;北箍江涵洞安全警戒区为抽排水口(119°50'43'',32°20'52'')周围50米水域。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应当对省直管水利工程安全警戒区设立标志。

泰州引江河沿线的扬州市、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涵、闸、泵站设立安全警戒区,并设立标志。

禁止在涵、闸、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第十七条 各级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工程效益充分发挥。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直管范围内的公益性工程所需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扬州市、泰州市解决,省级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九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应当在保证工程完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利用,并加强经营管理,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时,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逐步实现良性运行。

第二十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取的各项收费和船闸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物价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在工程维护管理中可以采用承包、招标等多种形式,实行“管养分离”。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6日起实施,《江苏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规定》(苏水管〔2001〕145号文件印发,根据苏水政〔2004〕22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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