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4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9-06-11 09:38 来源:江苏省统计局 字体:[ ]

民建江苏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托“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实现信息共享利用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都要依据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调查资料作为底册引导,开展普查两个关键节点的清查和登记工作。目前,市场监督部门已实现每日向统计部门推送新增单位名录信息,但编办、民政、税务等部门仍然是定期提供所属名录资料,不能实现同步推送和实时更新,还需要人工整理比对入库更新,无论是对日常统计,还是对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都增加了基层统计与普查人员现场比对核查的工作量。随着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部门信息共建共享将会逐步实现,单位注册、变更、注销等状况将在同一平台实现同步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与部门审批名录信息互联互通的覆盖面将逐步扩大,经济普查的基础资料将更加精准和完善。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明确2019年9月1日前,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研究制定落实意见,并将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线企业“一网”服务,以破除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随着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和推进,相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已经全部建立,大数据、大平台交叉融通将助力普查工作开展,这对于制定精准的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底册、切实减轻现场核查的工作量、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强化依法普查宣传,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历次普查都存在少数普查对象查找难、配合程度低、不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普查对象自觉履行配合义务、如实提供普查资料的法律意识较差,同时也存在宣传教育多、真正惩戒少的现象。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宣传和告知书中都对不配合普查对象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顺利推进普查工作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下一步,要加强统计法和普查条例宣传,将企业依法接受统计和普查情况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挂钩、列入失信名录,切实做到疏堵结合,多措并举,为统计和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注重部门协作联动,合力推进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并非统计局一家所为,应由政府各部门共同完成,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这是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经济普查部署文件明确要求的。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48个成员单位,部门在提供资料、工作保障、参与督导检查方面都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配合,形成了部门联动推进普查工作的合力,改变了以往普查中统计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当然,普查中也存在个别地区相关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到位的现象。这次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注重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沟通,强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工作通报、业务交流、研究沟通普查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做好普查单位的查找联系和数据评估,做好行政登记资料的索引和补充,注重部门力量和资源集成,切实形成统一高效的普查工作联动机制,为普查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人员保障。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化推进,相信在以后的大型普查中,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部署推动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与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的意识将不断强化。


                            江苏省统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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