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19-06-24 17:40 来源:扬州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近日,《扬州市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

《实施意见》明确,2019年,该市将新建6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底,该市将新建及改建20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实施意见》指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配备无障碍设施,建有厨房、餐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或护理站、护理院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供暖降温等生活设施,配齐电视机、衣柜、桌椅等基本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厨房、消防设备、特种设施等应符合卫健、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要实用适用,避免豪华。在确定改造时,应选择与医疗资源相邻的敬老院,优先选择与当地农村医疗卫生中心相邻的敬老院,形成“卫生中心+养老中心”的发展模式。通过改建、扩建和同医疗资源合作等方式,增加护理型床位。通过设施改造、设备添置、内设医疗机构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改造后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将确保手续齐全、功能完善,满足区域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需求。

根据《实施意见》,在改造时,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在原有农村敬老院基础上实施改造,原则上养老床位不少于100张。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楼层二楼或二楼以上设置老年人用房的,应设无障碍电梯,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和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新建或对镇(街道)敬老院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既能集中供养城乡特困老年人,又能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场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将分别满足机构养老职能、居家养老职能、社区照料功能和医养融合职能,以补齐农村养老短板,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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