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6 16:5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19〕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对《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江苏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因素测算为依据,适当向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物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和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局批准确定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二)省级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大遗址项目的保护,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四)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公共博物馆基本陈列(含提升改造)、文物库房达标(含提升改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陈列布展、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五)文物安全防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大遗址、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建设,包括:文物安全、消防、防雷方案编制及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维修更新,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

(六)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陈列展示,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七)文物科技研究。包括:省文物科研课题,省重点文物科研基地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

(八)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九)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文物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级文物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

(三)对省文物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会同省文物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并管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测算。

(三)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负责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督促指导市、县文物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管。

(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市县财政已经承诺的资金来源。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拨付资金;配合文物部门收回同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文物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文物保护现状,组织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拟申请扶持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确保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物部门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三)负责收回同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多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

(三)自觉接受财政、文物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管,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不具备条件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配合文物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工作。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申报与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物局依托全省文物数据库信息化平台,建立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经纳入项目库的年度拟扶持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无异议后,作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控制数。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线上由文物系统通过省文物数据库信息化平台中的资金管理系统申报,线下由设区市、县(市)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文物局,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直接报送至省文物局。

第十八条 省文物局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因素测算,确定各设区市资金分配额度,并在项目库中核定安排项目补助金额。

(一)财力因素(10分):10分×当地转移支付系数。

(二)文物拥有数量因素(30分):15分×当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总数+15分×当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各设区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总数;

(三)项目因素(40分):40分×当地通过预算评审并拟于当年实施项目的总预算÷全省通过预算评审并拟于当年实施项目的总预算;

(四)绩效考核完成因素(20分):20分×当地绩效考核完成得分÷全省平均绩效考核完成得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个别需完成特定目标,且不适用按因素测算的部分省直重点项目,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可根据需要从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各设区市分配资金=各设区市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各设区市因素综合得分总计×剔除单列资金后剩余的专项资金总额。若设区市资金申报数额小于其因素资金测算额度,由省文物局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于当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要求下拨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上传到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省文物局对各设区市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跟踪监控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调整、暂缓、停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文物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文物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8号)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9-2023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文物局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8日施行。原《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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