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1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失地农民保障分类施策的建议)
时间:2019-07-18 17:44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

陆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保障分类施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厅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政府93号令实施6年来,已有近7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群众观念也已逐步从“要分钱”变为“要入保”,从“要我保”变为“我要保”。

一是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作用。遵循村民自治和新老补偿安置政策合理衔接等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其使用、分配方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主协商,兼顾被征地农民年龄结构比例要求、家庭联产承包实际状况和被征地农民意愿等多重因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商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产生办法并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名单产生难的问题,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基层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竞标法、拼凑法、抽签(抓阄)法等符合民情民意的进保名单产生办法。

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管理等权利外,还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享有生产生活服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优先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权利。目前在全省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在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摸清集体家底的基础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

三是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引导承包土地有序流转、开展职业农民培训、完善农技服务等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利用农业技术专长到异地流转土地创办家庭农场,或通过对外提供农机农技服务增加家庭收入。

四是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发放到位。对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工程用地,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全额列入工程概算。用地报批时,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补偿费和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全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分类施策,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共同责任,在严格资金用途监管的基础上,给与地方政府和群众自主选择权,推动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提升人民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满意度。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