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3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将发展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农业配套设施用地的建议)
时间:2019-07-18 17:46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

王义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发展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农业配套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推进乡村振兴及农业供给侧改革主线,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着力支持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动能,积极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8年底,全省拥有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43个、中国优秀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1个、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5家、省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745家、各类乡村旅游经营户3.7万家。据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乡村旅游接待游客3.32亿人次,同比增长11%;乡村旅游实现营业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增长约16%。总体来看,我省现存旅游产品初步实现了从观光到休闲,从“农家乐”到休闲度假体验的转变。关于乡村旅游发展,国家和我省主要支持工作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做了明确的规范,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7号);2015年出台了《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2016年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2017年出台了《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用地做出了明确的要求。2018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明确“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民生项目等,各地可将其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并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上述项目建设。”2018年5月,我厅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8〕183号),其中明确“可以乡(镇)为单位,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这一系列政策为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撑和保障。

二、保障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基础上,我厅积极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对列入省政府确定年度重大项目的,其用地计划由省级予以保障。对地方旅游重点项目,根据用地计划供给的可能性,给予倾斜。

三、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落实

我厅积极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要求各地要明确对设施农用地实行特殊支持和严格规范管理,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农村土地复合利用,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复合利用土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初步统计,2015年以来全省共备案设施农用地2.38万宗,备案面积超过27万亩。

四、积极推进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

镇村布局规划是我省优化村庄布局,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农村居民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2019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工作支持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144号),指导各地区统筹考虑政府公共财力、村庄规模、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等,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满足农民群众需求、科学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利用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与布局体系,着力提升村庄人均环境品质。同时明确苏南、苏中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五、积极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2017年8月,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在编制过程中,优先保障乡村振兴及乡村旅游发展用地,对于暂时无法定位的项目,采取列清单的方式予以保障。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 2019年6月,我厅印发了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报备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367号),明确规定:“村土地利用规划未突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且不涉及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仅调整用地布局,调整后用途为农村居住点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公益设施等类型的,可将其按程序报备,作为用地预审和审批的依据,并在后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做好衔接工作。”此举有助于充分发挥村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积极性,增强了农村发展所需用地空间的弹性。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创新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升级。一是持续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结合下一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编制休闲农业发展、休闲农业精品村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考虑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空间,合理布局产业用地,强化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保障。同时,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支持全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二是积极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我厅将指导各地结合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要求,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着力调整优化村域土地利用布局,盘活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生态修复、社会事业发展等各类用地,明确各类设施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三是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争取将符合要求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定性定量给予保障支持。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时,探索闲置农房开发利用机制,不断优化乡村旅游用地条件。四是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在产业扶贫、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公共服务、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涉农项目中重点支持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建立农户共享机制,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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