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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水雄、吴建新、顾建如、倪忠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安户籍迁移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是与其身份相关联的最本质的权利之一,成员权的显化对于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理清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过去,成员权与户籍挂钩,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成员权与户籍出现不一致。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村的的优惠政策、福利保障也越来越多,过去农业户口转入非农户口非常困难,而今户籍回迁的现象越来越多。
我省常州市武进区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在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方面(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试点工作中,武进区探索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利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股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成果,以户籍关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确定成员权的基本内涵。对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但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由于承包地、宅基地等均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成员权事实上还存在农民个体和农户两个层次的认定问题。武进区探索农村居民户的认定,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作为界定农村居民户的基础数据,农村居民户中每一个成员应当取得所在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重点强调“在该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判定的重要依据。改革试点中,区级层面出台了《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试点镇村层面的有《湟里镇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和《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
在改革探索中,成员权的动态管理始终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武进区的探索首先明确村民自治的原则,具体权利则下放到村级集体,明确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或不调整(即固化股东资格),调整的频率可为每年、每三年或每五年,调整对于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丧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
武进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从目前来看,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需要,为我们今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提供了有益探索。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武进区试点经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认定的相关工作,科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