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企业社保费收取方式,为企业节支降本的建议)
时间:2019-07-19 15:55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

陆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社保费收取方式,为企业节支降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应按照全部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低于下限,也不得高于上限。这是由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特点决定的,特别是养老、医疗保险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低直接关系到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实际工资水平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善举,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担当和法律责任,更是国家一直以来倡导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改革取向。近年来,省内外一些企业职工就缴费基数不实而提出待遇补偿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有的还引起了群体性事件,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重视。

您提出的建议实质是怎么为企业减负的问题,从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看,这在缴费基数申报确定上难以突破,否则就会直接损害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待遇。近年来,国家和省对这一问题已引起重视,我省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相关措施,全力为企业节支降本:

一是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近些年,我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重要部署,先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2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今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4月30日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比2016年4月底前降了4个百分点,而且是长期性政策。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企业各项社保缴费负担超过320亿元,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我省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先行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使缴费基数下限当年下调20%左右。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不仅固化了我省前两年确定下限的做法,同时也将上限标准下调了,有助于合理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三是稳步推进社保征收体制改革。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为此,不少企业有所担忧,怕实行税务全责征收后会加重企业负担。为此,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也就是目前仍由人社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缴费计划征收。下一步国家将对每个省份逐一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的方可移交税务全责征收。同时,明确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四是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通过失业保险基金促进企业不裁员少裁员,进一步稳定就业岗位。对所有符合条件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抓实做细工作,全力推动社会保险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