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十五问
发布日期:2019-07-26 17:10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字体:[ ]


一、为什么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答:主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二、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具体概括为“四个统一,两个确保”,也就是,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是不是说生育保险取消了?原来说的“五险”变成“四险”了?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只是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然保留,“五险”不会变成“四险”。

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是否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答: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8%,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8%,总体单位缴费费率与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如何管理?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统一管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不会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丝毫不会受到影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七、我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我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八、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九、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我省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包括了国家规定产假98天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十、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十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二、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结算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十三、女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十四、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十五、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待遇?

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关联阅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