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7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9-07-09 15:56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

熊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美丽田园、青山绿水、生态宜居成为乡村的鲜明标志。重点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加大重点地区治理力度

1、优化种植产业布局。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一步提高优质粮食比重,加大优质食味水稻、专用小麦品种选育推广力度,提高特色园艺、特粮特经作物比例,建设一批优质粮食产业化示范基地。

2、优化畜牧产业布局。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科学划定禁养区,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划定范围。强化禁养区管理,除承担国家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外,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长江干流岸线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统筹考虑生产、生态、消费需求和农民增收要求,宜养则养,宜减则减,科学确定区域畜禽品种和规模,加快推动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落地见效。

3、科学规划水产养殖业。加快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修编和颁布实施工作,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加强养殖规划管理,到2020年,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压减到70万亩以内。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工作,全省主要湖泊禁渔期平均达到4个月以上,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4、加强村庄规划管理。以县为单位抓紧优化完善镇村布局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等,合理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引导农村居民自愿适度集中居住。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在村域内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统筹乡村地区各项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结合镇村布局规划实施,根据村庄分类合理引导配置农村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

5、严格管控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农业污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顿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内违法违规种养殖行为。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堤防上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严禁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圈圩围垦,已经圈圩围垦的要限时退圩还湖。严控大水面网围养殖,严控养殖密度、饵料及药物使用量。严禁未经批准挖筑鱼塘。严禁倾倒垃圾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强化长江干流沿线、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太湖汇水区、重要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污染治理,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全覆盖“拉网式”治理。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农村居民饮水保障能力。到2020年,区域供水入户率达到98%以上

2、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到2020年,全省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完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3、开展乡镇供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开展乡镇区域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水垃圾、养殖污染进行排查整治。对环境风险高、整治难度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替代水源。按照全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本完成万吨以上乡镇区域供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4、建立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监测力争实现乡镇全覆盖。

三、加强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优化工业产业布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三线一单””相关要求,兼顾村镇区域内产业特色,合理优化各类工业园、工业集中区用地和布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小、分布散的企业进入合规工业园区规范发展。加快推动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保问题突出、周边敏感目标分布密集的乡镇(村)工业区块退出。

2、加快工业企业提升发展。强化监管执法,加快退出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推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落实反向倒逼措施,促进低效企业转型发展。坚决取缔违规设立、非法经营企业和作坊。

四、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及河道治理

1、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按照“减量优先、鼓励分类、城乡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建立户投放、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置体系。全面落实《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农村有机垃圾就地生态处理。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严禁城市污染、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

2、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原则,逐步建立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管理体系。按县域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确立一体化推进、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因地制宜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方式和处理技术,建设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污水治理工作要与“改厕”工作衔接,并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环境景观建设等推进水资源与养分资源循环利用。在农村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加快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农村户厕基本完成无害化建设改造,厕所粪污得到资源化利用或处理,村庄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

3、加强农村河道治理。实施农村河道清洁工程,开展“三乱”整治,严肃查处非法围垦河道及向河道排放污废水、倾倒废弃物行为。按照畅通水系、恢复引排、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要求,持续推进河道清淤、岸坡整治、水系连通,健全县乡河道轮浚机制。以实现“水流顺畅、水质达标、引排自如、生态良好”为目标,加快农村生态河道建设,逐步消除黑臭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健全管护网络,落实管护经费,全面推行河道、交通、绿化、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模式。

五、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引导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改进养殖工艺,推广一批节水减排、农牧循环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源头减量。督促指导养殖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转,并组织开展检查认定。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因地制宜实施多元化利用。鼓励和引导在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加快升级改造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规模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

2、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养殖水域滩涂治理,规范湖泊、近海等公共自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开展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规范养殖尾水排放口设置,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不断提高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水平,到2020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到2022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实现尾水达标排放。鼓励湖泊等大水面开展生态增养殖,推广以渔控藻、以渔抑藻等净水模式,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六、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实施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机械化施肥、水肥一体化、智能配肥、种肥同播、缓控释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和模式,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有机无机肥结合、基肥追肥统筹。科学合理布置病虫监测点,推进智能化监测;推广高效植保机械,培育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强化农药使用管理与指导,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技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优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升绿色防控产品使用比例,降低农药使用强度;推进健康栽培,强化生态控害,推广“四诱”、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及产品,推进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推广环境友好型科学轮作模式,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苏南地区整体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农药使用量稳步下降,其中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20%以上,全省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使用面积占比达80%以上。

2、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提高农机农艺配套比例及秸秆机械化还田质量,加快完善秸秆收储利用体系,培育壮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离田利用主体,发展高附加值的利用产业。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压实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在秋收、春播季节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52%以上。

3、加强废旧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严格执行0.01毫米厚度地膜国家新标准(GB 13735-2017),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达标地膜。构建体系完备的农膜回收利用网络,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废旧农膜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机制。加强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争在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配套技术、高强度地膜产品、地膜回收机械、地膜减量替代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有新进展。加快建立废旧农膜等田间废弃物回收加工利用区域中心。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积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推动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主体责任。到2020年,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 。

4、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完善喷滴灌系统和施肥系统,以水定肥、以肥调水,示范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中各类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农田建设内容统筹推进,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到2020年,完成29个大型灌区和99个重点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60。

5、实施受污染耕地利用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开展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2019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示范推广种地养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耕地轮作换茬与休耕培肥模式,合理搭配不同类型作物和种植方式来提升耕地地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的种植制度和轮作休耕机制。到2020年,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6、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七、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严守生态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农村空间用途管制中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坚决杜绝生态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新增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在长江干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等敏感区域内严禁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

2、强化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乡镇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畜禽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污染物减排总量核算。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3、严格规模养殖场环境管理。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督促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实施畜禽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完成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感谢关心支持我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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