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9-00204 分          类: 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政府文件 土地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9-08-02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桥林街道等街道(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19〕45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桥林街道等街道(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桥林街道

等街道(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9〕4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9〕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浦口区及所辖桥林街道、泰山街道、江浦街道、永宁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盘城街道、老山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467.9074公顷(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增加建设用地规模170公顷,市内调剂增加建设用地规模297.9074公顷)的前提下,将307.221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33.20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775.1287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33.20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增加467.9074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减少467.907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浦口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布局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不突破调整后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浦口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浦口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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