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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良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扎实推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完善交通组织,优化空间布局,提高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的合理性,对更好地实现互联互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城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012年《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01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明确并公布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区域范围、建设项目类型和规模。建设规模较大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在其选址或拟定规划条件之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通知》明确一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规模较大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同时,明确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负责,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并加强与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建设规模较大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交通影响评价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
目前,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条例和我省相关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要点清晰。
二、关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均按照项目审批的相关要求,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已明确要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核准项目为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范,注重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适应性分析。同时,省交通运输厅也要求各地实施地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目前,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已得到较好落实。
下一步,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在指导各地详细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合理用地布局和促进交通减量,为后续规划实施管理提供依据;二是发改、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着重强化与城市规划建设道路和有关设施的协调衔接,组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可行性方案论证中加强系统性交通影响评价,同时,组织项目单位重点做好交通组织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施工期间对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影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