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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旧电池回收现状及解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推进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利用,我委结合部门职能,积极开展工作。一是立法先行促进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利用,我委在起草《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池的回收和处理写入《条例》。《条例》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旧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第42条规定:“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节能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回收容器。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积极落实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电器电子产品、铅酸蓄电池是其中率先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品。为做好我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委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另一方面组织召开了专题讲座会进行政策解读,同时特邀省内主流媒体进行专题宣传,为营造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奠定基础。三是大力推进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为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缓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近年来我委相继开展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企业)、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将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集聚区于2011年9月获批,2016年通过国家验收,形成了年回收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85万吨、生产再生铅55万吨的能力,目前示范基地运行良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备案申请已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印发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对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更新升级,以及老旧产品的回收拆解、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进行了部署。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江苏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积极配合做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关工作,待国家备案通过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废旧电池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