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6 09:1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19〕7号

沿滆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经征求地方意见、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禁渔期

1.每年的1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二十四时为全湖禁渔期,除特许捕捞外,禁止其他一切捕捞行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9月14日二十四时为限制捕捞期,禁止渔簖从事捕捞。禁渔区域为滆湖全部水域,沿岸有堤埂的以堤埂为界,无堤埂的以吴淞高程4米以内为界。

2.禁渔期的特许捕捞。每年的5月1日零时开始,特许金小钩、虾笼、一指丝网等小型捕捞渔具进行捕捞。

二、禁渔区

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

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湖中心至鸡独港与八湾头之间的水域。界于东经119°47′19″-119°52′10″,北纬31°37′36″-31°33′54″之间。

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大桥以北、防洪大堤以南的水域。界于东经119°47′43″-119°52′48″,北纬31°39′43″-31°41′19″之间。

按照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滆湖湖区禁止开展网箱、网围等水产养殖。

三、禁用渔具、渔法

滆湖水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滆湖水域。

滆湖水域禁止制造、销售、携带、使用、存放下列渔具渔法:地笼网、松毛把、季郎把、鱼鹰捕鱼、花篮、飞网、踏网、吸螺机、人工耥螺、人工扒(摸)蚌、敲舟古作业等;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等不符合规范的渔具进行捕捞。

全年封湖育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入湖打捞水草。

四、规范组织增殖放流,及时跟踪监测、科学评估湖区渔业资源状况。在湖区开展抑藻净水增殖渔业科研试验,需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开展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提出捕捞限额总量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限额捕捞和配额捕捞制度。

五、核准使用渔具的数量及规格规定

1.金小钩每船限1000个以下。

2.虾笼(网衣)每船限500个以下。

3.一指丝网每船限50条以下,最小网目尺寸为20毫米。

4.丝网每船限20条以下,最小网目尺寸为80毫米。

5渔簖按捕捞许可证核准塘数生产。每塘限装4只笼梢,笼梢最小网目尺寸为30毫米,行网长不超过160米(半塘渔簖行网长不超过80米),河门长不超过10米,定心不超过50米,大裹不超过150米。

六、核准入湖从事捕捞生产并取得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捕捞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年审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发文通知。

七、滆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由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在滆湖水域从事渔业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滆湖渔政监督支队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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