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16:3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文旅规〔2020〕2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8月10日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规范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打造成为文化产业创意的集聚区、创业的新空间、创新的加速器以及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和引领者,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以文化资源开发和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休闲功能比较完备,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对全省文化生产、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提升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包括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核心领域以及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文化相关领域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目标,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比选择优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评审认定、业务指导和管理,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验收初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文化企业均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已建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机制,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园区管理运营,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二)园区已编制发展战略规划,且发展目标和定位明确,产业发展符合江苏省及所在设区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物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园区正式设立并实际规范运营2年(含)以上,四至范围明确,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具备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软硬件环境。

(四)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具有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兼具旅游产业业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业,且拥有一批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含)以上。

(五)园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孵化空间,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与政策咨询、投融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企业孵化等专业性服务与保障。

(六)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科技应用、传播推广、运营模式、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和带动作用。

(七)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园区内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没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

(二)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规范经营2年(含)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文化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含)以上。

(四)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没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申报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进行实地评估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并报送推荐材料。

第九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以下推荐材料(一式5份):

(一)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申请报告书》。

(三)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请材料附件:

1.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以及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或文化企业建设计划;

3.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名录(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无需提供)。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获得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资格单位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获得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资格后,对照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求进行完善,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跟踪指导。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单位获得创建资格满1年后,应在2年内申请评审。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审程序:

(一)申报主体对建设成效开展自评。条件成熟的,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申请评审材料。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

(四)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经研究确定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评审不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经整改后可在1年内申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评审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

评审过程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以下申请评审材料(一式5份):

(一)申报主体的评审申请。

(二)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三)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审材料附件:

1.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建设成效自评报告;

2.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自评工作台帐(自存备查);

3.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建设工作与发展情况视频(时长6分钟以内)。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命名为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候选单位经公示,异议理由经复审成立的,不予认定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以及获得创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应于获得认定或创建资格之日起,每季度后次月20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处室报送上一季度经营发展统计报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总结和统计年报。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以下事项的,应于实施后2个月内,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一)示范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示范园区(基地)修订或制定新的园区发展规划或基地发展计划的。

(三)调整示范园区区域范围和空间边界的。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撤销命名,收回证书和牌匾,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区(基地)命名的。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或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示范园区(基地)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复核达不到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优先支持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优先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支持示范园区(基地)之间、示范园区内企业与示范基地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将示范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库。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内文化企业和示范基地项目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支持示范园区(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组织示范园区(基地)参加省内外、境外重点文化产业展会及项目合作、金融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在土地使用、资金扶持、金融对接、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为辖区内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文化厅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苏文教〔2011〕21号)和2015年5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苏文规〔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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