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0-00554 分          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0-10-19
标          题: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20〕96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苏政复〔2020〕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苏府呈〔202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吴江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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