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0-00609 分          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0-11-23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20〕119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县(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苏政复〔2020〕11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宁政发〔2020〕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6.4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2.45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9.37万元/亩;江宁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3.01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0.21万元/亩,区片Ⅲ执行标准为8.97万元/亩;浦口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0.35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8.205万元/亩;六合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9.5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7.25万元/亩;溧水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12.06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11.25万元/亩;高淳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万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5.5万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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