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20条”促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0-02-12 11:17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2月10日,江宁区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条措施条条干货,助力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具体包括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全区工业用自来水费下调10%。疫情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上述费用,免收违约金。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措施包括加大信贷支持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协调驻区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协调银行予以展期或续贷,向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申请给予市级转贷资金扶持。

同时,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个月。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措施还要求,党政机关要压缩开支带头过紧日子。江宁区党政机关在年初一般性支出已压缩10%的基础上,公用经费定额再压减10%;其他机构运转保障方面的支出按照不低于10%的幅度压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危房外不得新增改造修缮支出;严格硬化预算约束,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不得追加一般性支出预算。通过党政机关压缩开支,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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