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25 11:51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6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3  组织体系

3.1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设区市人民政府

3.3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4  舆情信息组

3.5  现场协调组

3.6  现场监测组

3.7  现场处置组

3.8  安全保卫组

3.9  医疗卫生组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2  响应措施

5.3  外部支援

5.4  应急监测

5.5  安全防护

5.6  通信联络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6.2  善后处置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省外、境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2  属地负责,分类指导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县(市、区)及以下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设区市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1.4.3  加强联动,大力协同

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体系

3.1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特大辐射事故应对的指导协调和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设区市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时,省政府成立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含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

3.1.1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指导、督促设区市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设区市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导设区市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3.1.2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跨市级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地方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省卫生健康委: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  设区市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响应和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省政府的指示指令。

3.3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3.1  人员组成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局负责。

3.3.2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负责传达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5)负责与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舆情信息组

3.4.1  人员组成

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4.2  舆情信息组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5  现场协调组

3.5.1  人员组成

现场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3.5.2  现场协调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

(3)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4)指导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5)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3.6  现场监测组

3.6.1  人员组成

现场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卫生健康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3.6.2  现场监测组职责

(1)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2)指导协助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小分队,指导并支援设区市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4)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5)对设区市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6)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7  现场处置组

3.7.1  人员组成

现场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3.7.2  现场处置组职责

(1)指导设区市对事故进行研判;

(2)指导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

(3)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

(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8 安全保卫组

3.8.1  人员组成

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8.2  安全保卫组职责

(1)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3.9  医疗卫生组

3.9.1  人员组成

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9.2  医疗卫生组职责

(1)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类放射源信息,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省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5.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5.2  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化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设区市辐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加强分级指导。

对于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对于重大辐射事故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对设区市应急响应指导及支援。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迅速准备好应急装备和器材,在2小时内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还应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

5.3  外部支援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4  应急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生态环境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6 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省内非事发地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  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3  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7.3  通信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  宣传、培训与演习

7.5.1  宣传

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5.3  演习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定期举行综合演习,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每年不少于1次。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2  预案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____________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 ____________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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