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5 16:4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19〕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在参与本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现的各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产销企业的联动查处。本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可参照处理。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罚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农业机械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农业机械鉴定等机构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在被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通报。

第七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产销企业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遵守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明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公平竞争,不得办理或代替购机者办理虚假补贴申请手续;

(三)按补贴政策规定的要求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真实材料,供应符合农业机械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业机械补贴产品,并保存补贴产品进货、销售、库存等资料;

(四)发现有可能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五)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应保证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并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应及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向补贴发放所在地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因退货或违规所获得的与补贴相关的财政资金;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九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是指非主观故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违规行为,且违规产销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主要包括:

(一)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全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四)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

(一)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二)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三)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

(四)销售的产品与法定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六)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七)虚假宣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八)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

(二)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依规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退回违规补贴资金;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有组织地倒卖已补贴机具;

(八)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还全部补贴资金;

(九)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证据线索的来源包括: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交等。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查处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事一档。

(一)登记受理。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对已登记受理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较大的企业,可对涉事产品或企业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采取先行封闭。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按规定进行移交。

(三)约谈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其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应按规定公布有关处理决定。如涉事企业经移交相关部门查实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调查处理完结后,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违规事件处理的全过程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了结,并存档备查。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五章 处理职权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三年内不得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将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涉及资金问题,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主要包括:退缴与补贴相关的资金等。涉及退缴补贴资金的,违规产销企业应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天内按规定全额退缴;未退缴的,由确定其经销资格的生产企业承担全额退缴。

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或确因存在技术争议等原因涉及的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研究,并商财政部门后,可不作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可启动联动机制;采取直接联动处理时,应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措施总体保持一致;并对涉嫌的产销企业在本地的经销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重大过失导致查处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违规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农业农村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两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嫌影响范围广的企业,可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功能的一种防范处理措施。补贴额过高是指单个产品的补贴额超过销售价格(以机打发票为准)的相关规定;虚报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伪造购机的虚假信息,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空套是指未实际购买补贴产品而编造购买事实,实现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一机多补是指实际购买一台补贴产品,而采取非法手段编造资料两次以上领取财政补贴资金;重复补贴是指购买补贴产品后伪造相关补贴资料,为同一台农机非法再次获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苏农机行〔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一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二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三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四

   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五

   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六

   7.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七

   8.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八

   9.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九

   10.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基本文书格式十 

(附件详见PDF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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