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0-00111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应急预案 工业、交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0-03-21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函〔2020〕39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          效: 有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0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处置铁路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3  事故预防和报告

3.1  事故预防预警

3.2  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协调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医疗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治安、网络舆论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沟通与协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铁路运输安全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要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需要我省配合或直接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1.5.3  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以上有关数字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时,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台办、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铁路办、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处置需要调整。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省区域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向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2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对于国家铁路,负责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工作,开展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省委台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台湾人员伤亡的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受理台湾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台湾记者现场管理。

(4)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在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组织调度兵力、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协助转移群众和救治伤员,协助事故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铁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7)省财政厅: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铁路交通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指导污染物处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中长期影响评估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除长江和海域以外省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做好抢通、铺设道路等现场救援工作;负责除长江和海域以外省内其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1)省应急厅: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2)省外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外籍、港澳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13)省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15)省铁路办:负责与各铁路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16)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江苏段及辖区沿海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等工作。

(17)连云港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连云港海事局辖区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等工作。

(18)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9)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中铁上海局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其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导。

(20)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包括省铁路集团、省港口集团等):负责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省电力公司: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供电,并协助铁路运营单位尽快恢复供电。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以属地为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预案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同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分级响应要求,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

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的铁路交通事故,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配合做好国家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的前沿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应急救援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3  事故预防和报告

3.1  事故预防预警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并利用各种检测、监控手段对各类风险进行监测。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3.2  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铁路(交通)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或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铁路办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省铁路办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铁路交通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通报省委台办、省外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迅速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救援道路,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做好物资征用(包括大型起重设备的征用),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应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对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应当先将旅客、列车乘务人员、沿线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指挥,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指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4.2.2  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

4.2.3  Ⅲ、Ⅳ级响应

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者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直接指挥协调。在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同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3.2  现场指挥

铁路运输企业和先期达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与铁路运输企业、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相关部门及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4.3.3  协同联动

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在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参加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  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报告;Ⅰ、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铁路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对于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危化品泄漏、爆炸等事故,应加强环境监测,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事故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医疗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烧伤、中毒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2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救援装备、物资的调配工作,并负责地方铁路救援装备、物资的协调调配,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等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设备数据库,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调用相关救援装备、物资。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应急队伍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救援队伍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7  治安、网络舆论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

省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处置工作。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各级各类地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技能。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铁路办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7.2  沟通与协调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与邻近省(区、市)应急机构、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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