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1 16:4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

 

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

(一)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监督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础标准要求,结合服务内容等因素确定省级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规定执行。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在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基础上,我省对部分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水平、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任务,主要包括补充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疫苗冷链运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与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大慢性病、精神心理疾病防控等。上述服务项目超出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控,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监测,爱国卫生,食品安全风险标准制定以及出生缺陷防治、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防控等项目,一并列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市县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障。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省在中央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比例执行。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对市县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省在中央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所需经费,由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比例执行。

(四)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本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委托地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对市县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卫生信息化等,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市县给予补助。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和储备、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市县给予补助。

(五)其他事项。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明确为中央或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省制定补助标准的事项,市县政府可以在确保省定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定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基础标准的事项,由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省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

市县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县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与相关改革协同推进。要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区、县乡要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省级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供给。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立足我省实际,积极推进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科技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进行,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在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重点政策落实等九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涉及全省财政事权部分,分别划分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以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创新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划分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根据本地区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划分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全省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资本的投入,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市县财政依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共同资助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市县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计划,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支持科研创新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事项,涉及全省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全省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能力建设,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事项,涉及全省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级以上高新区建设、苏北科技创新等,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理论问题研究、调研及实证类软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智库建设等,涉及全省财政事权部分,分别划分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规划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和人文社科素质以及科技智库建设等,涉及全省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层面自行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省与市县合作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的人才专项,以及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引进创新创业外国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有关事项,分别划分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工作者服务保障与表彰奖励、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和保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划分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划分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九)重点政策落实。

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等重点政策的有关事项,划分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等,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

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以后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落实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不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二)完善市县分担机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三)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教育强省建设,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主要内容

在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普通高中、职业及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

1.公用经费保障。省统一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对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淮河以北地区学校的补助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和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三和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五和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省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寄宿生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和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三和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五和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非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

3.校舍安全保障。省统一制定校舍维修改造补助标准,省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帮助经济薄弱地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向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倾斜。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和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三和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五和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

4.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新华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市县自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部分经济薄弱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转移支付。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是相对独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将其总体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承担,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省定资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符合条件学生免学杂费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地区省财政分担20%、第二档地区省财政分担30%、第三档地区省财政分担40%、第四档地区省财政分担50%、第五档地区省财政分担60%、第六档地区省财政分担70%。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均为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有关高校按相关规定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市县分别承担,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政府在确保省级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周密安排部署,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系统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协同推进,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全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交通运输发展及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交通强国试点区域建设,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交通为民,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办好交通运输民生实事,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在满足交通运输领域制度和政策公平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激励相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激励相容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县区域信息、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好市县政府在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保障改革举措顺利推进。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对全局性、外溢性、重要性较强的交通运输事项,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稳妥推进,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科学划分。尊重历史沿革,保持我省交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总体框架稳定,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省级统筹决策、市县组织落实”机制,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对省与市县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和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的财政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经营性的,由相应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可酌情给予补助;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国家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省高速公路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以省为主投资的高速公路,省级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县承担相应的规划预控、地方资本金筹集等。发挥市县政府积极性,鼓励以市为主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相应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由市县承担,具体组织实施。

2.普通国省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普通国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运营、管理职责。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具体执行事项可由省级负责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筹集以及养护、管理、运营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3.农村公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全省农村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二)港航。

1.航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除长江干线以外的省干线航道及其相关设施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京杭运河苏北段建设、养护、运营、管理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除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干线航道建设、养护、运营、管理职责,除建设、养护资金筹集以省为主负责外,其他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负责。共同承担除省干线航道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专项规划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除省干线航道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2.港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千吨级及以上等级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千吨级及以上等级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建设、养护,以及内河进港航道、千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和陆岛交通码头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三)铁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负责全省铁路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相关审查工作,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与城际铁路建设省方资本金的筹集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职责。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由市县承担。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由市县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四)民航。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全省民航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省级控股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非省级控股民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五)邮政。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负责全省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省级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全省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负责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和省级以外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发展。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全省运输枢纽(场站)、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和其他运输发展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全省水运绿色发展宏观管理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运输枢纽(场站)、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水运绿色发展和其他运输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2.综合执法。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宏观管理、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高速公路路政、运政、养护和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京杭运河苏北段航政管理,部分交通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急难险重及跨区域执法职责,其中省级负责组织协调、跟踪推进,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共同承担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两客一危”、超限治理等专项执法行动职责,其中省级负责整体方案制定、引导、推进和督查,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共同负责重点执法领域基地设施建设管理,执法装备、服装、标识、信息化等执法标准化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除省级负责以外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等职责,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3.应急保障。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区域性应急救助基地及仓库建设和管理职责;共同承担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运输保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实施。

此外,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和市县相关单位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行业监管、综合执法、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信息化建设,相关机构运行、专项工作和人员经费等事项,省级单位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县单位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各市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省级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省与市县间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我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细化责任,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交通运输领域市县各级政府间的职责,明确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级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三)改革创新,协力推动交通运输发展。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举措、统筹实施、协同推进,形成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合力。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领域事项,分类有序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引导企业化运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投资力度。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大力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升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水平。

(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结合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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