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0-00169 分          类: 政府文件 民政、扶贫、救灾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0-04-12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发〔2020〕31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有效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

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0〕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称号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各地应当成立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承担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意见,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授予称号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经过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第八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

(一)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特别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重大甚至巨大,或避免、挽回损失巨大,在本省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二)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省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追授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设区的市“见义勇为模范”和市、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评定,参照上述条件进行。

第十条 申报上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一般从获得下一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中确定人选,情况特殊且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省、市级见义勇为称号。

第十一条 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纳入表彰奖励项目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称号。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其中:省“见义勇为英雄”不超过10名,省“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20名,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30名。同时评选表彰江苏省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10个和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10名。

第十四条 推荐申报省人民政府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人员,应将以下材料报省公安厅:

(一)《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

(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详实事迹材料1份(电子版)。

(四)二寸证件照片3张(电子版)。

第十五条 对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获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8万元;获得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16万元。获得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的,经核实后,由批准单位撤销其称号,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同时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见义勇为模范”和市、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数额、奖金标准、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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