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转供电主体如何收取电费?
发布日期:2020-04-09 11:44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

刘先生:我想咨询下我省电费单价制定时是否允许企业主体向出租商户收取电费单价进行上调?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省发展改革委答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19/4/30/art_284_8323732.html)相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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