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0-00227 分          类: 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0-05-15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20〕41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南山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苏政复〔2020〕4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镇府发〔201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总面积13.14平方公里)、核心景区范围(面积3.57平方公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性质、空间布局及景区保护、建设与发展目标。

二、南山风景名胜区是以城市山林、古寺名泉为资源特色,以名人文化、宗教文化、地质文化为内涵,具有风景游赏、生态休闲和文化体验等功能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彰显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严格按程序审批景区内各类建设活动,核心景区严禁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对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多方案优化比选,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古寺、名泉、山林、水库水体等景观资源和层次丰富山水组合形态的保护力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生态保育、生态修复和植物抚育,保护生物多样性。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强化统一管理和部门履职,完善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专项制度。严格对景区规划实施和建设利用的监管,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科学管理水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因规划修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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