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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刚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制定实施男性残疾人提前至55岁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对残疾人的养老保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规定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所享受的待遇。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2010年,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省也很重视残疾人的养老保障问题。2007年7月5日,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我厅专报请示的《关于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办理病退问题请示的答复》(劳社厅函〔2007〕238号)明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人实行按比例安置就业,对于安排进企业的残疾人员,在进入企业前已经发生的原发残疾程度,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相应办理病退手续;在进入企业工作后新发生的残疾或由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原残疾程度加重的,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手续。2007年8月10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相应条件规定,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省政府36号令的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三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次月支付相关待遇。
总的看,残疾人按照国家、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是有保障的。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此外,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条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由于残疾及贫困等各种原因,健康状况较差,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残疾人身体机能的衰退、就业能力和稳定性降低远比健全人快,确实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但退休政策由国家顶层设计,涉及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我们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顶层设计的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向上反映残疾群体的呼声与诉求,争取国家层面适时调整相关政策,为残疾人老有所养提供更可靠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