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张炳、毕军、赵春杰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中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019年10月,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加强停产复产关闭退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关闭退出化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断电、断水、清物料、清设备、清场地工作。装置设备拆除前,不得出租和出借厂房、装置、设备设施、场地,不得利用原有装置、设备、设施等从事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懂管理、懂技术、懂操作的人员需坚守岗位,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拆除。
(二)规范环境风险评估
2019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我省正在开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编制工作,条例中拟进一步细化企业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三)加强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
强化关闭退出化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两断三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断电、断水、清物料、清设备、清场地工作。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从事拆除作业,企业和承包商要共同辨识拆除作业风险,编制专项拆除方案,制定拆除安全措施。拆除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拆除过程中企业和承包商都要安排专人共同监护,规范许可作业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拆除方案,出现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企业,分析研判风险,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
(四)强化化工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环境管理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工信部等九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化工企业搬迁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对调查表明存在污染物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活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督促企业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我省正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其中包括4000多个化工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均进行了基础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目前正在对部分地块开展现场采样调查工作,计划今年11月底完成调查并上报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将为后续化工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监管提供基础支撑。
(二)强化监督执法
我厅即将开展全省关闭退出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以“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中关停搬迁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照生态环境部《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排查化工生产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联防联治
强化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工信、公安等部门的联防联治,对关闭退出化工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及时函告工信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企业,同时函告应急管理、工信和公安等部门。今年3月份,我厅还与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风险隐患线索进行核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