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朱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加紧开展江苏生态补偿需求调研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我省太湖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全面实施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太湖流域水质持续改善,连续12年实现国务院提出的“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目标。同时,随着太湖水质的改善,下游地区不断扩大从太湖取水规模,太湖水动力条件和水环境格局因为水资源利用而发生变化,换水周期已由过去的290天缩短为180天,水力停留时间减少,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加剧底泥扰动,加速内源污染释放。随着下游上海、浙江地区从太湖取水饮用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太湖湖体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的难度、压力与投入将进一步加大。为确保太湖水质不下降、确保太湖水资源永续利用和下游地区供水安全,研究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太湖治理投入和吴江地区产业经济受限补偿等十分必要。
针对您提案中的建议,我省已经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将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上升为国家事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研究建立跨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标准和水质考核体系,在太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研究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目前,国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编制《2020年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工作、重点事项、重点项目清单》,将“制定太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导意见”列入重点工作清单,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时序安排。按照国家部署,江苏、浙江和上海共同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我省争取“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等重要事项列入了《总体方案》。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议,全面了解太湖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生态修复情况等,谋划构建太湖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工作。我省认真研究梳理情况,对加快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是明确责任,加快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江苏实施方案》中,对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要事项作了部署。省政府印发的《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明确省内牵头部门为省财政厅,配合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我省将“推进建设太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列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2020年工作计划》,提请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审议后印发实施。今年初,我省会同上海、浙江和示范区执委会研究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形成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思路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开展制定一体化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的前期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等重点工作。
三是加强调研,深入开展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2018年,我省已主动与上海市、浙江省对接,成立了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工作联络小组,有效畅通了沟通渠道。2019年9月,省财政厅牵头,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中科院地湖所等单位就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多次调研会商。2019年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江苏省治太专项资金中专门设立课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开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联动机制研究工作,对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实施路径开展全面研究。探索建立以“上游达标受偿,污染损害赔偿”为原则,基于水质、水量双重指标的跨界区域补偿制度,并以市场化、多元化的方式推进制度实施。目前,课题已完成开题,进展顺利。
2020年6月16日,我厅牵头组织召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及污染赔偿联动机制座谈会”,邀请您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发改委以及中科研南京地湖所有关同志和专家参会,就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探索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沟通交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化课题研究,围绕包括苏州市吴江区在内的太湖流域开展生态补偿需求调研,并与上海、浙江积极开展协商,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联防共治;从省级层面上指导苏州市吴江区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优化生产、生态、生活空间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