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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喜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全面落实京杭运河江苏段全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现状
(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按照2019年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以及省海事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用更加严格举措切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内河三级以上航道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根据《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要求陆续配备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全省内河三级及以上干线航道沿线水上服务区和船闸落实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中明确了内河船闸、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设施配备要求、时间要求以及资金保障方案,目前高邮市运东船闸已安装1套智能垃圾及油污水一体化接收柜,即将投入使用。
(二)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监管平台。
省交通运输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海〔2017〕31号)中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并规定了过程中各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实施联合监管制度,鼓励使用电子平台进行信息流转,江苏省各地市也陆续发布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中鼓励使用“电子单证”的有关要求,我厅鼓励各地市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联单平台”),扬州作为试点城市已开展使用。目前京杭运河沿线港口码头、船闸及水上服务区已陆续使用联单平台,其中高邮市内河港口三级航道及以上港口企业用户5个、覆盖率为71.43%,船闸1个、覆盖率为50%,扬州市多功能接收船1艘、覆盖率为100%。
2018年我厅开展了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其中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营机制研究,包括联单平台建设、智能化采集关键技术研究;自2019年开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执法局依托联单平台开展了船舶污染物流量流向监管数据分析工作;2020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整治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调度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交通运输厅定期上报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船舶污染物监管工作情况,我省即将依托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填报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后续转运、处置过程记录并未完全记录在联单平台中,生态环境、住建部门等监管单位暂未使用联单平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环节尚未实现闭环管理,污染物接收设施尤其是智能化接收设施的维护管理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下一步我厅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船舶防污设施配备。推进本省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力争年底前全部完成;对本省籍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不能达到国标3552-2018排放标准的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今年6月30日前要自行改造达标或改为储存装置。各级船检机构将把船舶防污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作为今年船舶营运检验的重点检查项目,凡发现防污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通过年审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船检证书。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未持有相关船检证书的船舶,交通运输部门将不再核发船舶营运证或者通过年度审核。
(二)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加大投入,加快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今年9月底前,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和《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建设固定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车船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形成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各类污染物“应收尽收”的能力。
(三)提升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今年9月底前,京杭运河等干线航道沿线水上服务区、船闸及其待闸区等,将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实现靠泊船舶和待闸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油污水的免费接收。同时进一步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保障机制,立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现状、后续转运及处置执行情况,研究出台配套运营机制,转运、处置环节资金管理办法。
(四)强化联单监管制度运行考核。研究将各市“港口、船闸、水上服务区的联单平台覆盖率”、“靠港船舶、第三方服务单位、环卫所联单系统的使用率”等纳入对各地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部门的考核指标,落实推进联单监管制度的运行。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