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80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畅通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审批渠道的建议)
时间:2020-07-08 16:09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字体:[ ]

季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畅通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审批渠道的建议》收悉,经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发展,在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机制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倾斜,养老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一、关于“加强省级层面统筹”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提出要解决养老机构因土地规划等手续影响,未通过消防审验的问题。2019年8月起,省民政厅对全省因土地规划等前置手续问题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的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摸排。经梳理,全省有一批养老机构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房屋质量或消防安全等原因,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其中也包含利用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机构的情况。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专门作出批示,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召集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专题研究部署,并形成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全力推动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工作。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时序安排和部门任务。突出保障住养老年人人身安全的基本出发点,更加侧重对养老机构实体安全的鉴别和认定。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的机构,在妥善分流安置住养老年人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关停。各地均成立多部门联合的专项工作组,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房屋质量、消防设施安全的排查甄别工作,按照“一院一策”的工作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全面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房屋质量和消防实体安全问题隐患。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本次全省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工作的经验,积极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规范新建养老机构基本建设审验流程及标准。重点针对利用闲置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情况,探索建立规划用途的正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可用于举办养老服务的范围,以及不可用于养老服务的情况,简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消防审验等环节管理。细化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养老机构审验监管制度体系。

二、关于“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

省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养老机构设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2017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提出 “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支持措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成为保障养老用地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部分存量土地资源客观上存在不符合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等情况,导致无法进入基本建设审验流程。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条线业务指导。对于全省存量养老机构中排查发现未通过消防审验的情况,加快规划审核,符合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手续。用地方面,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养老机构,在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等相关手续完善后,由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在计划保障方面,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主动摸清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计划。

同时,研究制定制度措施,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探索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激发土地资源要素潜力,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助力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关于“适当调整养老机构消防技术标准和制定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的建议

在全省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工作中,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主动靠前、积极作为,对符合规划且房屋质量和消防均满足安全标准要求的养老机构,通过多部门会商认定,给予此类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确认手续,完成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老年人建筑的条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放宽了一些设置条件;6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列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实行备案抽查管理,也为满足目前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相关便利条件。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督促各地加快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工作。对于增量项目,特别是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我们将在解决现有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养老机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按照试点引路、总结推广和全面推开的思路,推动解决养老机构审批难题。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明确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正负面清单,简化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等环节的管理;由消防部门针对不同规模养老机构进一步细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实施办法,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同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等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细化明确不同规模养老机构适用的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提升各类养老机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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