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8 15:4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财规〔2020〕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市政)局、城市管理局、房产局:

为提升我省城乡环境品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城乡环境品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城乡居住空间和环境品质高质量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相关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我省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

(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支持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建设、改造,以及环境、安全、物业管理等综合整治;

(三)绿色建造智慧工地项目。对绿色建造智慧工地示范区内达到省级安全标准化星级工地、智慧工地标准、绿色施工合格等次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推动建造方式向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四化”融合方向发展;

(四)园林绿化示范项目。支持城市空间品质提升中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海绵等新技术应用;

(五)其他有利于推动城乡环境品质提升的项目。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的方式。

(一)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按各市县列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的整治任务量、水质达标情况、投资额、市县财力分类分档等因素分配;

(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按各市县列入省级项目库项目的改造小区个数、改造面积、改造户数、市县财力分类分档、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三)绿色建造智慧工地项目按年度建设目标数量、市县财力分类分档、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四)园林绿化示范项目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予以申报立项。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因素法测算和项目申报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对因素法分配的,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经必要程序,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对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并按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管理办法》(苏财建〔201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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