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1-0002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应急预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21-01-15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办函〔2021〕3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          效: 有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2.4 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豁免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善后处置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7.2 信息报送内容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物资装备保障

 8.4 应急科技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9.2 应急能力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1.1 名词解释

 11.2 预案管理

 11.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城市预警和响应。各地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省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有关省、市的联络工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3)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市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省公安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省应急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

(7)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园林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各地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强化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协调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1)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各地扬尘防治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保证扬尘防治费用落实到位,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领域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4)省应急厅。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时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省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5)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8)省电力公司。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省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专家委员会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本级经费保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企业事业单位责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媒体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主动做到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设区市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 预警启动和解除

(1)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某个设区市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发布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送至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应急响应级别等内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响应城市人民政府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城市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2)预警信息审签。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

(3)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新的预测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应急响应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收到预警信息后,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应急响应城市做好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4.2 响应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4.2.1 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各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实现涉气企业和污染源全覆盖。

根据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引领性企业或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引领性或A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各地要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各地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2.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车,封闭式运输土方的除外)、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除民生保障项目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市的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未硬化的裸露地面、易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 应急豁免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停限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6.2 善后处置

(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估。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调查评估结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7 信息报送

7.1 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发布后,应急响应城市应每天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7.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8.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8.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 应急科技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省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及省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5 人力资源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 应急能力评估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0 责任与奖惩

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11 附则

11.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1.2 预案管理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市、县(市、区)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12月更新一次。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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