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11: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人社规〔2020〕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4日

 

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资格

江苏省范围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申办资格。

二、审批程序

(一)自评申报。申办学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苏省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试行)》(苏人社发〔2012〕261号)(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办材料。

(二)资格初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会同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对学校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教育、公安、民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对通过审查的学校,分别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申办请示。

(三)实地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对申办学校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在充分研究审核申办材料和实地考察基础上,按《评审细则》逐项打分,经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报告。专家应当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复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地区产业发展、技工院校布局、专家实地考察等情况,对申办学校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确定结果。对批准设立的申办学校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正式批复,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对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学校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学评估。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在地技工学校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组织办学情况评估。对不具备招生资质的技工学校,取消其招生资格;对办学不规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技工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校牌。被取消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办或参与申办技工学校。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技工学校请示原件(民办技工学校应明确举办者,以及其是否为营利性质);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申办请示(注明教育、公安、民政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

(三)申办学校筹办情况(含办学场地、专业设置、实训设备、师资队伍等);

(四)申办学校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五)有关部门对申办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民办学校应提供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关材料,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材料等);

(六)拟开设专业的专家论证报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办学场地和相关设施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等材料;

(八)《江苏省技工学校申办表》;

(九)《申办江苏省技工学校专家评审分数汇总表》;

(十)《申办江苏省技工学校专家评审表决表》。

四、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技工学校申办表

   2.申办江苏省技工学校专家评审分数汇总表

   3.申办江苏省技工学校专家评审表决表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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