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15:1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2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9日

 

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诚信江苏建设,有力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由基础建设转向全面推进、从总体布局转向深入实践的重要发展阶段。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持续实施诚信江苏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为高水平建设诚信江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推进格局加速形成。确立由“门槛管理”转变为“信用管理”的发展思路,瞄准持续打造诚信江苏靓丽名片的目标,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定期召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出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信用建设实施意见,全面组织实施《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南京、无锡、苏州、宿迁成功创建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信用平台和网站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交通省”创建等成为国内示范品牌,全省上下形成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制度保障、示范带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信用法治和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显著增强。社会信用立法加快推进,出台《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南京、无锡、泰州、宿迁等市颁布实施地方信用条例。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奖惩、信用修复等一系列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构建了覆盖各类信用主体、涵盖行政管理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行为分类指导目录和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等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全过程管理。参与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等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建成。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成为上联国家、横通省级部门、纵贯地市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信用江苏”网站一站式、精准化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成为信用服务与诚信宣传的“总窗口”。“苏信服”公众号、APP用户达130万,与298个一体化服务网点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截至2020年底,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了1160万市场主体、6357万自然人信用信息69亿条,信息归集量比“十二五”末增长24.8倍,信用信息质量持续提升,平台和网站连续两届荣获全国观摩活动省级第一。2020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在全国评估中位居第一。启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设区市、部分县(市、区)建成信用平台和网站,南京、苏州、盐城等市获评全国示范性平台和网站。

信用奖惩机制有效运行。形成以行政性奖惩为主导,市场性、社会性奖惩相协调的信用奖惩格局。加强守信激励,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通过优化检查方式或者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等,对守信主体给予便利、优待和激励。加大对守信主体的市场性激励,大力推广“信易贷”。扩大对守信主体的社会性激励,创新一系列“信易+”应用场景,让信用价值在生产生活中充分显现。规范失信惩戒,在行政管理中规范实施失信约束措施,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扩大信用审查范围,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各地各部门提供23.01万家企业信用审查,审查数量年均增长20.6%,失信占比4.64%,与“十二五”末相比下降4.14个百分点。依法依规建立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在税收、交通出行、劳动保障、道路运输、商贸流通、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实施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不断深化,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产品质量、文化旅游等领域建立了互认统一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着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省级安排1858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稳步发展。建设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引导398家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信息。6家企业征信机构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对2.25万家企业开展公益性信用管理培训,创建2420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214家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南京、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等市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大力推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全省信用服务机构累计为各类市场主体出具信用报告4.6万份。

社会诚信环境明显改善。社会诚信意识不断增强,崇尚诚信、践守诺言的社会风尚日益浓厚。诚信教育全面实施,建立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各阶段的诚信教育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5109人。在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信用生态得到有效改善。开展诚信之星、十大诚信标兵等推选活动和“放心消费在江苏”、诚信示范街区、文明诚信市场、诚信旅行社示范单位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持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德美江苏”全国网络媒体江苏行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发布信用建设成果,通过新闻发布会、《新华日报》专版、信用知识竞赛等活动,着力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环境。

支撑保障机制不断强化。省、市、县三级信用建设工作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省级部门、设区市、县(市、区)均明确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更为完善。财政支持力度持续加大,省级财政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实施重点应用项目112个。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价机制,连续9年组织开展工作考评,发布创新项目153个。

“十三五”时期,虽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人民群众期待还不相适应。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有待提升,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推进机制有待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有待深入,市场化、社会化信用奖惩机制有待深化,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相对滞后,缺乏有影响力、公信力、美誉度的信用服务机构领航信用服务业发展。

(二)发展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推动、全面融合、全面提升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构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基本实现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也是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的重要支撑,需要认清形势、把握规律、奋发有为,描绘诚信江苏建设新画卷。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了新动能。我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肩负着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探索使命。增强民生福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诚信友善的社会共识,都迫切需要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诚信成为江苏的靓丽名片,支撑高水平法治江苏、智慧江苏、健康江苏、平安江苏、美丽江苏建设。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予了新内涵。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必须充分发挥信用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畅通市场交易机制,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

加快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了新任务。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将信用服务和监管措施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以及行政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形成运行高效的诚信规则,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提出了新使命。塑造发展新优势,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吸引全球要素资源,是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的必然选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需要更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强有力支撑。要坚持以政务诚信建设为引领,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放得开”的同时实现“管得好”“服得优”,推动市场主体守信履约、相互信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新契机。数字科技创新发展和跨界融合开启了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健全数字化政务系统,优化布局数字社会都必须高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将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管理机制嵌入数字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信用数据资源丰富和应用场景多元优势,重点围绕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民生、智慧应急等领域,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支撑,提升政府治理数字化水平和行政效率。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以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以构建规范化、精准化信用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创新信用监管和服务为动力,以一体化、智能化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根本,全面建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社会服务机制,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全面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打造诚信江苏靓丽名片,全力支撑我省行政管理科学化、社会治理高效化和市场运行畅通化,为我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依法依规,系统推进。坚持依法规范,从全面依法治省的高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覆盖各类信用主体、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系统布局、长远谋划、统筹推进,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示范引领、协调推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水平全面提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政府和市场双向协同发力的建设路径,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协同监管,创新治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区域、行业信用建设协同创新,打造一批信用监管示范行业,推进区域信用监管试点,提升信用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优化服务,惠民便企。充分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推行“互联网+民生+信用”服务,推动“信易+”系列应用服务,在民生领域拓展实施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增进人民福祉。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大力推广“信易批”“信易贷”等应用服务,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迭代提升,融合应用。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统一载体和中心枢纽作用,推动省市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迭代升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持续提升信用信息化支撑能力。深度融合应用公共、金融和市场信用信息,形成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应用规范化、精准化、社会化。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布局更为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健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入现代化治理体系,信用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公众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为2035年全面建成诚信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重点领域整体发展更加完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营商环境和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信用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形成健全的“信用立法+专项立法+目录清单+制度标准”法规制度体系。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国家制度规范在江苏全面落地。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管理全面实现制度化、目录化、清单化。

——信用基础建设保障更加有力。建成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打造“信用江苏”综合服务移动端品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按目录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报送率、合规率和及时率均高于国家要求,有力支撑信用监管和服务。

——信用促进经济循环畅通更加高效。信用经济加快发展,微观主体活力进一步增强,社会运行成本有效降低。到2025年,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达到5000亿元,形成一批“信易+”应用场景和特色品牌。

——信用支撑社会治理更加显著。信用建设与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深度融合,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到2025年,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更加便捷、高效,信用审查在政府履职中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率低于1%。各领域各行业全面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创建10个以上国内领先的信用监管示范行业,8个以上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30个左右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示范试点地区。

——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更加壮大。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和产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到2025年,培育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300家以上,全省主动申报信用服务机构500家以上,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三、全面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一)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以政务诚信建设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和标准化。深化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督促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全面提升政府诚信水平。省市全面建设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依法记录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被依法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约行为信息。在公务员录用、调任等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用政务失信记录。实施政务诚信建设专项督察和监测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持续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治理,将党政机关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案件纳入治理范围。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防范和化解政府失信风险,确保全省政府机构失信案件“清零”。加大政务诚信宣传力度,强化公职人员诚信教育,提升公职人员诚信意识。

(二)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以商务诚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深化行业领域信用建设,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商贸流通、消费、金融税务、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校外培训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机制,惩戒违法失信行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

(三)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以社会诚信推动信用环境提升。全面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完善省自然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加强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规范实施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在社会治理中推动信用管理方式创新,加强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提升突发事件下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能力,进一步探索应急状态下市场主体、个人诚信履约管理和服务。引导社会成员遵循诚信原则,树立良好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良好信用。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守信遵规教育,培养职业操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四)积极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以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和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职,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行法院、检察院“阳光办案”,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作用。

四、加强信用法规制度标准建设

(一)推动地方信用法规建设。

有序组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合法、规范、科学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普及信用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对信用的知晓度。制定出台条例配套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推动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设置信用管理措施条款,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或新增信用管理措施条款,将信用管理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为行业和区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修订《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我省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强化目录清单制管理,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编制发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强化省级部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信用分级分类、失信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等制度标准。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规范完善我省失信约束措施,准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严格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提升信用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信用标准化建设。

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加强系统管理、数据交换、服务应用等方面的标准建设,提升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化水平。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等地方标准。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标准规范,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和防风险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制定信用团体标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五、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

(一)迭代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平台网站一体化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市县、行业信用业务融合集成,优化整合,打造省市协同管理、集约高效、数据支撑和基础服务一体化的平台网站。合力推进省市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进程,充分依托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协同归集、集中治理,统一基础应用,拓展特色应用。推动部门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部门业务系统信用管理功能,实现行业信用信息自动归集、行业信用状况动态评价、行业信用风险智能预警、信用分级分类科学合理、信用监管措施自动匹配。推动全省信用数据统一治理,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基础业务统一处理,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基础服务统一供给。优化升级“信用江苏”网站,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窗口与公示专栏,在线提供一体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服务。

强化省级平台共享交换枢纽作用。推动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授权查询,拓展数据共享使用范围。

加强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画像、谱系分析、名单交叉比对、失信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失信行为综合分析、信用数据挖掘、风险事件预警等系统分析功能,构建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提升信用治理风险防范能力。推进信用奖惩信息系统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精准惩戒。支持各地在行政监管、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城市管理、惠民便企等方面创新应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推动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整合应用。推进社会各方参与信用数据公益性、增值性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金融服务、企业管理、风险防控、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公共、市场两大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地方征信平台独立运行、相互联通、融合应用的社会信用信息联动机制。创新小微企业征信服务模式,支持苏州高标准建设小微企业数字征信试验区。

(三)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按照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强化重点行业信用信息归集,拓展农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开放应用机制,出台数据开放清单,在依法依规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各类主体的开放力度,加快把数据优势转换为资源优势。

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质量。持续实施归集拓源、信息扩面、质量提升、应用延伸工作,高质量建设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全流程管控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可视、可溯、可控。加强对数据合规性、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连续性、覆盖率、关联率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为开展信用信息深度应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强化信用信息融合应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公共和市场信用信息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处理,实施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匹配的信用激励措施,探索多元化信用激励和应用服务项目。加强纳税、社保、用水、用电、用气等信息归集。提升移动端“信易+”服务能力,在“苏信服”、江苏政务服务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加载“信易+”场景应用功能。

(四)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共享、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防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严禁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牟取不法利益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六、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创新事前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序推行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等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失信约束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开展诚信自律信用承诺,在社会治理、市场交易中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健全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将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纳入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推进行业自律。

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定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经营者和重点岗位职业人群依法经营及诚信执业意识,把诚信教育纳入职业教育体系。

大力推广信用报告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科研项目管理等事项中,依托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实施信用审查。大力推广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加强事中信用监管。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全覆盖。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政府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评价结果应用。鼓励省级行业部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等,构建覆盖全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政府部门综合运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按照信用状况和风险高低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监管结果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存在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和相关管理规范,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三)完善事后信用监管。

规范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违法失信行为和失信信用服务机构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治理对象限期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完成信用修复,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我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惩戒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监管和惩戒力度。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引导其通过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修复信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建立失信提醒机制,引导信用主体关注自身信用。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和标准,优化信用修复流程,组织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强化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按程序停止公示、共享其失信记录,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终止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引导开展信用协同监管。

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监督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失信信息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施协同监管,提升部门联动监管水平。以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信用研究机构建设,促进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服务在长三角区域的联合创新应用。

支持行业组织参与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引导行业组织与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提升行业组织自治水平。

七、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

(一)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推动建立公共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发展、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互为补充的信用服务体系。鼓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等信用大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创新信用产品,培育信用经济新业态。鼓励政府资源向信用服务市场开放,在行政管理、社会生活、公共服务和市场交易中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带动更多领域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实施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引,推动第三方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监测和预警,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

鼓励成立信用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编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提供专业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参与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有序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不断提升公信力。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等。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鼓励各地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实行信用服务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对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予以曝光。

八、强化信用便企促进经济发展

(一)信用监管助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坚持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双轮驱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强化信用正向激励作用,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予以便利、优待和相应激励。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危害市场安全、破坏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失信约束措施。

(二)大力拓展“信易+”便企场景应用。

聚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等方面,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时间、降低成本等措施为诚实守信企业提供便利。推进“互联网+信用服务”,为守信企业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将信用信息嵌入政府部门审批流程,通过“信易批”“信易通”“信易奖”“信易税”“信易贷”等场景应用,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出台支持措施,试点政企合作的“信易+”应用,创新地方特色的“信易+”场景建设。跨地区组织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构等建立信用合作机制,实现跨地区“信易+”融合应用。完善“信易+”产品宣传推介机制,推广创新“信易+”便企经验。

(三)信用服务助推普惠金融发展。

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依法依规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融合应用,解决银企不对称难题。推动普惠金融服务,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省“信易贷”平台服务能力,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规模,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加强金融债券保护,严厉打击逃废债。

(四)加快发展信用经济。

充分发挥信用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加快发展信用经济,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创新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新模式,推动“信用+数字经济”“信用+共享经济”发展,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信用监管与服务,加快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径,在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共享制造、互联网等领域开展信用赋能试点。

(五)营造诚信创新创业环境。

建立创新创业企业信用增信机制,探索科技创新全流程、全要素信用管理,探索建立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信用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支持各设区市结合特色产业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开发区、“双创”示范基地、孵化器等推动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六)深化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建设。

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建设工作,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推进质量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强化信用管理,推进产品质量建设,助力产业链质量监管,加大仿冒品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积极打造更多“江苏精品”“苏地优品”区域品牌。

九、强化信用惠民助力民生品质提升

(一)广泛实施信用惠民措施。

加强重点民生领域信用激励场景建设,鼓励各地探索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生活中给予守信市民激励措施。在政务服务中,让守信主体享受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捷服务。在公共服务中,充分利用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劳动保障、司法服务等公共资源,给予守信主体服务便利。在社会生活中,将信用融入百姓生活,构建“信易+”应用场景,让守信主体获得便利与实惠。

(二)深化民生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在用工、参保、社会组织管理、养老托幼、家政服务、慈善捐赠、福利彩票、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全面实施信用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恶意欠薪、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强化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建设。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将医疗卫生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监督检查、等级评审、评优评先、预算管理、定点医保单位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拨付等相关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深化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深化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将教师、科研人员信用状况与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科研经费、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造假、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对民办职业院校、校外培训机构、幼儿托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加大违规招生、乱收费等失信行为的约束力度。

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建设。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文化旅游体育信用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优质文化和旅游品牌。加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信用监管,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保障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安全诚信经营。推动个人信用与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高效供给相结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深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推进跨部门、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

(三)完善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规范信用消费,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向好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完善家政服务、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民生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信用消费,促进互联网平台和商户诚信经营。探索建立失信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食品药品等重要消费品召回制度等政策措施。

(四)加强生态环境信用建设。

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加大生态环境失信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对生态环境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实行差别化信贷、差别化价格等约束措施,助力打造生态宜居环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绿色信贷和差别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绿色低碳社区、绿色低碳学校、绿色低碳机关诚信自律承诺活动,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十、创新信用管理助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一)创新城市管理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综合运用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奖惩等手段,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立符合城市定位的市民个人信用积分制度,增强人民群众信用获得感。

(二)创新县域信用融入社会治理新模式。

组织有条件、有意愿的县级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县级地区信用建设试点,探索县级地区信用建设融入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打造一批信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的县级示范地区。按照“试点一批、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逐步推广试点示范地区先进经验,形成基层信用建设江苏样板。加强对县级地区工作指导,支持县级地区完善信用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县级地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

(三)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精准化精细化。

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作用,将信用管理融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构建基于居民信用的社区治理新模式,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有效提高基层治理的效率和精准度。以守信激励为主,创新应用场景,引导居民向上向善、重义守信。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效结合,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发展农村信用大数据,建设“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提升农民诚信意识。

(四)深化长三角信用建设示范区信用合作。

深入推进信用共建共治共享,优化区域整体信用环境。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健全诚信制度,建立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奖惩机制,开展专项治理联合行动,提升区域共建合力。聚焦公共服务、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失信惩戒制度。建设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信用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互认、信用报告互认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特色化信用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区域性信用服务产业基地。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征信链”试点工作,推动实现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助力建设“信用长三角”。

十一、弘扬诚信文化助力社会文明建设

(一)弘扬诚信文化。

将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媒体中心、道德讲堂、市民学校、公共文化设施等阵地,广泛开展信用知识普及、主题演讲、诚信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分众化具象化传播诚信理念,增强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创作一批诚信主题文艺作品,培育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诚信宣传。

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强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结合法定节假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建设万里行”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讲好诚信建设的江苏故事。征集、创作诚信主题公益广告,在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广泛刊播。广泛开展选树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诚信市民、诚实守信好青年、诚信之星、诚信标兵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并通过深入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事迹,用榜样的鲜活故事,引领全社会重信守诺,做诚信江苏建设的参与者、维护者、践行者。

(三)强化诚信教育。

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在各级各类培训中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加强信用知识教育,把诚信文化教育融入到中小学思想品德课、职业学校德育课、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提高中小学生诚信道德认知水平,增强高校学生诚信道德实践能力。将诚信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任职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引导公职人员率先垂范,带动形成诚信风尚。开展企业主群体诚信教育,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加强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强化教师、医生及法律、财会、评估等各类职业人群诚信教育。在“信用江苏”网站开设信用知识专栏和空中课堂,制作发布趣味性、知识性的信用知识视频、课件等,便于各类信用主体自主学习。

(四)深化诚信实践。

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放心消费等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围绕“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节点,开展系列诚信主题实践活动。推动制定诚信公约,在修订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职业规则时,将讲诚实、重信用、守规则的要求充分体现其中,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全面提升江苏社会文明程度。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力度,强化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厘清信用职责事项,建立日常信用建设工作组织推进机制。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力量,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建设专业人才队伍。

强化政府部门信用管理业务人员能力水平建设,组织开展信用建设专题培训班,提升信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业务知识和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建立信用管理人才培育机制。支持高等院校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健全信用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培养信用管理师10000人以上。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人才库,积极引入信用管理人才,打造高质量信用建设专业队伍。

(三)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推动各地将信用服务工作、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信用管理应用项目建设等纳入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信用智库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基础理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加大资金支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区域信用合作,促进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四)强化实施保障。

全面加强规划组织实施,明确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规划实施任务分工,组织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细化分解规划目标任务,开展规划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完成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将规划实施与年度工作要点有机结合,细化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持续开展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评价。持续开展全省各地政务诚信和“双公示”工作的第三方监测评价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落实方案。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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