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31 16:37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号:默认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民生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完善了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机制、统一建设标准和要求、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无障碍建设服务、管理职责,对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民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增加“幼有所育”和“弱有所扶”,表明我们党是真正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同时,这也表明我们的民生工作将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真正实现“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文明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为我国无障碍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提升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能力”,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支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出新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把制度建设挺在前面,发挥制度引领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实施办法》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对需要帮助的人予以理解、尊重和关心的氛围,围绕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建设力度,推动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等,体现了新时代无障碍建设发展方向,是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在江苏制度化、成果化的集中体现。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细化、补充国务院条例的需要。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迈入依法推进的新的历史时期。《条例》对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事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提供了根本遵循,但由于《条例》近10年来并未修订,但这10年恰是中国高质量发展、高标准转型、高要求推进的10年,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发展要求、发展目标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对各项工作而言,都带来了开拓性、创新性要求。从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而言,从理念到意识、从法规到制度、从准则到行为,从城市到乡村、从信息到服务、从居住社区到公共场所、从家庭环境到个人心灵,无障碍正在逐渐融入人们的观念,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正在全面推进、全方位提升。这些深刻的变化,在《条例》中无法完全体现,一定程度上讲,《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无障碍”发展的需求,所以急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发展实际,有针对性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操作性、实用性、科学性,提升实施效果。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促进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创新发展的需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各项工作的共同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在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无障碍信息通信建设、创新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但不可否认的是,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提升的薄弱环节,比如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建设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无障碍设施验收把关不严格、无障碍服务保障不充分、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固化现有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形成长效化推进机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提升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面临的重大、突出、带普遍性的问题,打通堵点、难点,积极引导、规范、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二、制定过程

省政府将《实施办法》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省残联即启动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书面征询住建、工信、民政、发改、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妇联、老龄委等各部门、单位意见,并在南京、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扬州、泰州等地开展座谈交流,同时借鉴了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深圳等兄弟省份经验,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条款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完成了《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以及立法起草说明。2021年3月,省残联将《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起草小组会同省司法厅、省住建厅赴浙江省、山东省,通过座谈交流、现场实地参观等方式进行考察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4月30日,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后,进行了初步审查,按立法程序两次向省有关部门和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14日至15日,会同省残联赴泰州进行调研,听取泰州市有关部门、相关服务机构以及残疾人代表意见。在此过程中,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11月5日,省司法厅召开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取得共识,形成了《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对需要帮助的人予以理解、尊重和关心的氛围,使有需求的群体能够更加广泛、平等、自主、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全社会的融合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发现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建设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无障碍设施验收把关不严格、无障碍服务保障不充分、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和细化对策、明确举措,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落实,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突出江苏特色,总结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经验做法,积极引导、规范、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体制机制和思路。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的变化,无障碍的服务对象已不仅仅是残疾人群体,逐步扩大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为此,《实施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受益群体的范围扩展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体现了“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二条)。二是推动无障碍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三条);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建设(第九条)。三是完善了领导和管理机制。明确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在城市创建和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四条);明晰了县级以上残工委职责以及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第五条、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残联在无障碍建设中的责任(第七条)。

(二)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实施办法》在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无障碍设施功能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基础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明确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要求逐步向乡村推进(第十一条);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环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实现全流程监管(第十二条);推行无障碍设施体验,优化无障碍设施功能(第十三条);对已建成不符合无障碍需求的基础建筑及设施制定改造计划并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加强交通出行无障碍建设。明确城市主要道路以及通道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第十六条);要求公共停车场等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为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第十七条),对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相关要求(第十八条)。三是加强居家生活无障碍改造。明确政府应当完善社区无障碍服务功能,推进老旧住宅区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第十九条);加强和支持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第二十条);四是加强就业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满足残疾人无障碍需求。对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二十一条)。五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从制度上解决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了让社会成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弥补身体机能和所处环境等因素导致存在的差异,使人人都能平等、便利、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助力社会包容性发展,《实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保障社会成员平等、便利获取信息。明确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信息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第二十四条),在发布相关信息时提供语音和文字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对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等提出信息无障碍建设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推进网站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第二十八条);二是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的交流无障碍。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相对应的交流服务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举办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应当提供便于交流的服务(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三十二条)。三是促进社会成员利用信息技术参与社会活动。规定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出行无障碍平台建设,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利用信息技术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三十一条)。

(四)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无障碍社会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服务意识,强化全方位无障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紧急呼叫系统以及政务服务热线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四条);加强突发事件中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明确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三十六条);要求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的,应当提供相应便利(第三十八条);鼓励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按照服务准则和规范配备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七条);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三十八条)。

(五)加强保障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通过明确保障监督机制和落实责任要求,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能够落地落实。一是加强人才保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无障碍研究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残工委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专家库,为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部门工作汇报制度(第四十一条),加强残联等机构的监督作用(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配合,依法落实检察建议(第四十四条)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第四十五条)。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管理人未尽责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相关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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