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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
提交日期 2021-02-07 16:18:56
内容

来信咨询因经营者停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1-02-16 16:18:56
回复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内容

您好!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该法律条文明确了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该法律条文明确了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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