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统规〔2021〕2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已经省统计局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21年5月27日
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不足10%的;
(四)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中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依法调查取证,如实准确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报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备案存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为:处罚程序+〔年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制度代码+顺序号。如:简〔2021〕0102A1号,“简”指简易程序,“2021”指年份,“01”指南京市(省辖市级代码),“02”指玄武区(县级代码),“A”指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代码),“1号”指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顺序号码。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苏统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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